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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收案件-生命健康权纠纷
原告:钟某某 被告:焦某某 案由:生命健康权纠纷 案情介绍: 原告系某酒店大堂经理。2016年2月9日,原告一如既往地正常上班,被告系酒店客人,被告醉酒后大呼小叫,因房门打不开遂大声嚷叫,服务员前来劝诫,被告遂挥舞拳头佯装要打架,原告走上前来劝架,被被告一拳打翻在地。造成被告面部红肿,眼睛充血,消肿后脸色乌青,遂在家养伤,一个月未上班。由于治疗花去住院费7000左右,来回打的花去1000元左右,还产生误工费、营养费等损失。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。more>
新收案件-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更新时间:2016-07-14 11:18:38 点击数:4636
原告:贾某某
被告:张某某
被告:黄某某
被告:陶某某
案情简介:
2014年9月,被告以将在A市工程承包给原告为由,要求原告缴纳500000元的保证金,原告遂于2014年9月26日将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,被告收到款项后给原告出具一份盖有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条。后经原告调查,该工程根本不存在,被告收到保证金以后也并未将其打入公司账户。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,三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出具承诺书,承诺三人于2015年6月5日退还15万元,余款于2015年6月10日退还。待到约定时间,被告仍未返还。2016年4月14日,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偿还部分,剩余285000元未还,被告张某某遂要求原告向其余被告要求返还剩余款项,原告同意,双方遂签订协议一份。已知被告均在B市。
现原告索要无门,遂诉至B市法院。
争议:
1、B市法院有无管辖权?
2、原告是否诉讼主体有误?是否应该列盖公章的公司为被告?
3、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后,与原告签订协议要求原告向其余二被告索要剩余款项,张某某已履行支付义务,是否应被列为被告?